为严厉打击危险驾驶犯罪,震慑酒后驾车等危险行为,近日,鹤山法院对四起危险驾驶案件首次进行集中公开审判,四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不等拘役刑。
2011年12月25日14时许,被告人张某某驾驶自己的二轮摩托车行驶到鹤壁集镇老工农兵电影院西约50米处,与李某某驾驶的面包车相撞,造成两车损坏。经鉴定,被告人张某某体内血液乙醇含量达到347mg/100ml。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鉴于其认罪态度较好,法庭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某构成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又十五天,并处罚金3000元。
2012年1月27日15时许,被告人杜某在安阳市龙安区马头涧乡某村喝过酒后,无证驾驶捷达轿车行驶到鹤壁市鹤山区鹤壁集镇红绿灯附近时,因超车与孟某驾驶的面包车相刮,被告人杜某驾车驶去,孟某驾车追赶至鹤壁集镇老公安局路段时,被告人杜某再次撞到孟某的面包车,公安机关处理现场时将被告人杜某查获,公安机关将其带至交管巡防大队进行呼气酒精测试、抽血检验,经鉴定被告人杜某体内血液乙醇含量达到162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鉴于其认罪态度较好,法庭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杜某构成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又十五天,并处罚金2000元。
另外,被告人牛某某静脉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242mg/100ml,系酒后驾驶,我院以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被告人张某静脉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66mg/100ml,系酒后驾驶,我院以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自去年5月1日起施行《刑法修正案(八)》以来,危险驾驶案件较为突出,我院共审理此类案件20余件,醉酒摩托车驾驶占有很大比例,被告人对查醉驾抱有侥幸心理。针对危险驾驶屡禁不止的现象,我院以“公开集中宣判”形式,大力宣传《刑法修正案(八)》中的危险驾驶罪的相关法律及施行情况,警惕广大市民谨慎驾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