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某租赁公司于2009年5月份租赁给被告王某钢管、卡扣等建筑设备使用。双方对租金以及违约责任等合同内容进行了约定。被告使用完毕租赁物后,仅把租赁物归还了原告,却不付原告租金。原告多次找到被告催要租金,被告均以工程款尚未到帐为由拒不给付。原告无奈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被告给付租金11000余元以及违约金7000余元。
受理案件后,法院通知原、被告双方进行了庭前调解。通过调解,被告认识到自己不履行合同义务,违背了诚实信用的原则,同意偿还原告租金并进行一定的补偿。被告真诚的态度获得了原告的谅解,原告表示自己也不会得理不让人,愿意与被告和解解决。经过双方协商,被告同意除足额给付原告租金外,额外再给付原告2000元的违约金,并当履行了给付义务。被告履行完毕义务后说,感谢法院化解了我们的纠纷,我虽然多付了一些给原告,但这件事对我是个教训,使我认识到了诚信经营的重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