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二庭在案件审理中积极倡导“不追求100%的调解率,但必须追求100%调解过程”工作理念。近日民二庭又成功调解一起买卖合同案件,案件接收后,戚秀丽庭长迅速了解案情,找准调解切入点,并积极讲理释法,适时进行调解,成功化解了当事人之间的矛盾,为辖区重点企业挽回了损失,受到当事人的一致好评,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2009年8月13日,河南华东电气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与河南太行全利(集团)有限公司签订了一份购销合同。协议约定:河南太行全利(集团)有限公司购买河南华东电气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废钢预热输送成套设备控制系统2套,单价280000元,共计560000元。协议签订后,河南华东电气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将合同设备交付河南太行全利(集团)有限公司。河南太行全利(集团)有限公司陆续付款456000元,余款104000元未付。因多次催要无果,原告河南华东工控技术有限公司诉至本院,要求被告河南太行全利重工股份有限公司给付其货款104000元、返还投标保证金6000元及利息9750元。
开庭前,戚秀丽庭长就组织双方进行了调解,但双方对立情绪很大,河南太行全利(集团)有限公司认为原告的产品有质量问题,原告认为质量没有问题,已经使用好几年,应该给付货款。双方争执不下,调解未果。开庭后,戚秀丽庭长又趁热打铁,及时对双方讲理释法,分清责任。经过不懈的努力,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由河南太行全利(集团)有限公司给付对方部分现金和一部面包车。并及时履行。至此,这起案件得以圆满解决。河南太行全利(集团)有限公司和河南华东电气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均对法院干警的工作作风给予了高度的评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