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鹤山法院诉前调解一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李振升与朱珍系叔嫂关系。2002年9月8日双方签订一份售房协议。朱珍自愿将座落在东南道口铁路北、老院落中的南屋六间出售给李振升,售价3000元;今后对该房的处置,转让或翻修等,均由李振升自理;以后房屋因煤炭开采塌陷的赔偿款,仍归朱珍所有,李振升不得干涉。协议签订后,直到2009年,二矿才对该房屋赔偿400余元。因为李振升认为其购买的房屋需要维修,该赔偿款应当属于自己所有,双方发生纠纷。暂时管理该款的村委会告知双方,什么时候双方协商好了该款的领取人,什么时候发放该款。至今双方谁也没有能够领取该款。
得知这一情况后,鹤山法院民一庭从解决老百姓最根本的利益出发,主动邀请双方到该庭调解室进行调解。法官了解到,李振升买房后又将该房屋卖给了其女婿,他和女婿约定之后的赔偿款归女婿所有,因此就向朱珍主张今后的赔偿款归其所有。法官从双方签定的协议条款的解释,以及双方之间的亲属关系和今后鹤山区规划等多方面出发,给李振升做工作。并且向其解释他和朱珍签订的合同应当履行,他和女婿签订的合同与他和朱珍签订的合同不能抵消自己应当承担的责任。同时也给朱珍做工作,阐明双方的亲属关系,从和睦相处的好处,亲情的重要性等方面入手,动之以情,晓之以理。经过两天调解,双方重新达成协议:一、2009年二矿给付该房屋的煤炭开采塌陷赔偿款归朱珍所有;二、今后因该房屋二矿给付的煤炭开采塌陷赔偿款由朱珍和李振升平分;三、今后因该房屋规划,政府给付的补偿款归李振升所有。
因为争要煤炭开采塌陷的赔偿款,两家人曾经不往来,甚至互相不说话,经过法庭调解,朱珍和李振升互谅互让,重归于好。朱珍的两个儿子也当庭喊起了李振升叔叔。李振声的女婿也当庭叫起了朱珍婶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