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鹤山区法院做好社会法庭调解与诉讼衔接工作以司法权威助推社会法庭威信的建立

  发布时间:2009-09-02 16:21:31


    鹤山区法院在社会法庭试点工作中,通过建章立制,做好社会法庭调解与法院诉讼的衔接工作,以司法权威助推社会法庭威信的建立,实现了双方工作资源共享、工作相互促进,成为了社会法庭的有力后盾。

    一是联系与会议制度。鹤山区法院与社会法庭各确定一名联系人,定期召开联系会议。主要是双方适时制定阶段性工作计划,明确各自工作目标;交流工作信息,总结工作经验,解决存在问题;讨论有关指导工作的重大决策。二是指导与培训制度。通过采取举办培训班、以庭代训的方式,加强对社会法庭的业务指导。举办培训班的形式包括定期或不定期的系统授课、专题讲座,主要讲解与人民群众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新颁布的法律、法规等知识以及调解方法、技巧;以庭代训方式是对一些典型案件,法院到各街镇村居就近开庭,组织社会法官现场旁听,或者选择一些典型案件,邀请社会法官到院旁听,使社会法官观摩调解技能,学习相关法律知识,增强法律素养,提高他们识别证据、认定事实和组织调解的能力。三是信息沟通与反馈制度。法院对于涉及社会法庭评判书、调解协议的的案件,无论是确认还是判决变更、撤消或被确认无效,都要及时将审理信息反馈给社会法庭,以便共同做好这类调解工作。对社会法庭调处不成功的纠纷,及时派出审判人员进行指导或参与调解,将社会法官情况熟和法院审判人员业务精的优势结合起来,实现社会法庭和人民法院调解的优势互补。三是疑难案件会诊和研讨制度。社会法庭遇有疑难复杂纠纷难以处理的,可以及时与法院联系人和法院具体负责社会法庭指导工作的业务部门取得联系,请求对疑难案件进行会诊。法院在“不缺位、不错位、不越位”的前提下,可以就相关法律适用问题进行咨询,实现双方在纠纷解决机制上的互补与协调发展。四是优先选任社会法官担任人民陪审员制度。对素质较高的社会法官,由法院提请人大常委会,通过法定程序任命为人民陪审员,参与诉讼案件审理及一些辅助性工作。五是跟班学习和联调制度。社会法庭可以有计划经常性地选派社会法官到法院各业务庭室、基层法庭跟班学习,使他们亲身感受和体会审判人员处理纠纷的全过程,从而提高其办案能力和调解技能。六是评比与奖励制度。由人民法院和社会法庭当地乡党委、政府定期对社会法庭工作进行评比。对工作表现突出、工作成绩显著的社会法庭和社会法官进行表彰和奖励,及时宣传典型案例和先进事例。

责任编辑:程世勇    

文章出处: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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