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壁集法庭在审理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中,不断提高案件的质量和效率,努力做到法律效果、社会效果和政治效果的有机统一。近期,联手鹤山区信访局成功化解一起雇员受害赔偿纠纷案件,避免了新的信访案件发生,促进了辖区的和谐稳定。
2011年8月,原告杜某某经同村杜某介绍,到鹤山区某公司进行厂房吊顶施工。在施工过程中,不慎从高处摔下,导致腰部受伤,住院治疗20天。其后,原告因受伤所产生费用几方协商未果,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所施工企业及同村人杜某共同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伤残赔偿金等各项费用共计50000余元。经开庭审理,被告鹤山区某公司坚持认为公司已将该吊顶工程全部承包给另一被告杜某,故对此过程发生的事故应由杜某全额赔偿,公司不应该承担赔偿责任,而另一被告杜某坚持称自己只是介绍原告和自己共同在该公司施工,并不是承包人,故对原告所遭受的损失,公司也应承担共同赔偿责任。因几方分歧较大,鹤壁集法庭认为如果在认定事实的基础上迳行判决,势必会造成当事人的矛盾激化,不仅不利于社会的和谐稳定,而且也不利于原告顺利得到赔偿款,权益得不到及时有效的保障,故决定在查清事实,分清是非责任的基础上,加大该案的调解力度,力争调解结案,在开庭时没有进行当庭宣判。不明真相的原告带领家人到区信访部门反映情况。得知此情况后,鹤壁集法庭干警及时向原告进行了解释、沟通,让他明白法庭未进行判决的“用心良苦”,同时把相关情况向区信访局相关领导作出详细的汇报,并明确了对该案的处理思路,得到了信访局马晓旭局长的高度认可。为了使原告及时得到赔偿,化解此案,信访局马局长配合法庭,找到被告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向其释法析理,晓以利害,同时也多次做另一被告的工作,终于使三方达成了一致意见,由二被告共同赔偿原告各项损失30000元,互不再追究。
12月17日,受害人杜某某拿到了自己30000元“救命钱”,案件圆满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