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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长提示强化调解法庭判前释法和谐结案

  发布时间:2013-06-04 15:46:39


    一起离婚案件,姬家山法庭法官在开庭前后多次调解,原告仍达不成一致意见,经评议后拟出了判决意见,在案件宣判前,向李院长作了汇报,李院长综合分析后,提出了加强调解的意见,随后,法官召集双方当事人再次进行判前释法,讲明利害关系,最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

    原告刘某,女,今年45岁,患轻度智力障碍,1996年与被告宋某登记结婚,宋某身体健康,虽从农村出来,但有点小手艺,对刘某也能给予照顾,双方尚能维持正常的生活。1997年生一子,给家庭带来了快乐和希望。但随着孩子的成长,家庭支出增大,宋某感觉压力大。近几年来,宋某对刘某的生活不尽责任,有时还动手打刘某,刘某的父母看到其女儿委屈,作为刘某的监护人,在2010年起诉离婚,后经法院调解和好。今年春节后,刘某的父母作为其监护人再次起诉与宋某离婚,宋某虽同意离婚,但双方对一套鹤煤公司的棚改房发生争议,刘某称自己劳动能力受限,没有收入,没房住不行。宋某称结婚十几年都是自己打工挣钱养家,以后带孩子没房住也不行,并表示住房后因抚养孩子需要钱,不同意给刘某住房补偿。双方在法庭上均有过激言辞,一度给法院调解形成压力,如果不妥善处理很可能造成一些不必要的后果。庭长张勇军在立案时也考虑到案件的难度,因此主动审理此案,在开庭前后多次给双方做工作,但对房子归谁使用问题仍达不成一致意见,之后法庭及时评议此案,并形成了判决意见,通知双方定期宣判。宣判前法官张勇军向院长李晓晔作了汇报,李院长指示找准矛盾点,在判决前再做一次调解,争取调解结案。

    通知双方当事人到庭后,庭长张勇军通知双方当事人的亲属到场,分别征求了各自的意见,孩子上学需要花费,随其父生活更合适,房子可以给宋某和孩子住,由宋某支付刘某部分补偿金,最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在调解后,刘某的父母对法院法官的工作态度表示感谢,并称自己已年老,为了孩子的事没少操心,这次孩子离婚后也要好好照顾自己孩子,感谢法官的辛苦调解。

文章出处:姬家山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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