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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按撤诉处理到主动撤诉

  发布时间:2009-09-02 16:33:54


    8月28日,鹤山区人民法院调解了一起案件,案件原告经传票传唤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法院本可以做出按撤诉处理的裁定,但经过法院调解,原告自愿撤回起诉,受到案件当事人的好评。

    2008年3月份,丁某到鹤山法院起诉立案,称原告和被告肖某因婚前没有感情基础,婚后又不注意培养,常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现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再无和好可能,请求法院判令原告与被告离婚,婚生子女两个各抚养一个,夫妻财产平均分割。

    鹤山法院受理该案后,多次电话通知原告丁某到庭参加诉讼,但丁某开始以种种理由推脱不来法庭应诉,后来再也不接法院电话,承办法官到原告提供的联系地址找原告,仍是不见原告踪影,无奈,法院采用向原告发送特快专递的方式向原告邮寄了开庭传票,但原告还是不到法庭应诉。此时,法院本可以给原告作出按撤诉处理的裁定,但我们的法官并没有这样做,他们通过给原告发短信,向原告的邻居了解原告去向等方式,最终和原告取得了联系,并到原告家中,做夫妻两人的思想工作,经过法院法官耐心细致的调解,夫妻两人表示要在以后的生活中互谅互让,遇到矛盾协商解决。原告自愿撤回起诉。

    夫妻两人拿到撤诉裁定后,对鹤山法院干警这种工作态度认真,对人民群众负责的精神给予了高度评价,认为鹤山法院的干警们真正做到了司法为民。

责任编辑:程世勇    

文章出处:政治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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