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鹤山法院的行政审判工作突出了一个关键词,这就是“协调”。我院将协调工作贯穿于行政案件整个审理过程,在各个审理阶段开展协调工作。在双方当事人自愿、合法的前提下,发挥司法能动性,根据案件具体情况或者应当事人申请组织协调,受到当事人的好评。
行政诉讼是解决行政争议的最后手段,在不少行政诉讼背后都有着错综复杂的利害关系。行政审判的大量实践表明,在许多时候,简单的判决并不能从根本上化解“官民”纠纷,也无法解决行政相对人的实际问题。近年来,我院把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利与维护地方和谐稳定的目标相结合,积极采用案外协调的方式解决行政争议,避免对一些复杂的行政案件作出机械、简单的判决。特别是在一些群体性行政诉讼案件中,我院高度重视对诉讼起因的分析和研究,充分考虑行政相对人的利益和愿望,在双方自愿,不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前提下,建议行政机关完善或改变行政行为,更多地保护群众的合法权益,使争议双方达成和解,行政相对人因此撤诉,以达到彻底解决争议的目的。
实践证明,妥当的协调工作,既监督了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又保障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既能使案结事了,又能融洽党和政府与人民群众的关系,同时能提高办案效率,减轻当事人的诉累,能够有效地实现办案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