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鹤山法院对中国特色陪审团制度调研并提出建议

  发布时间:2013-07-11 08:32:10


    近日,鹤山法院对中国特色陪审团制度进行调研,结合我院情况,并查阅相关法院该制度的运行情况,对下一步中国特色陪审团的开展提出了建议:

    一是在陪审团的起动机制上,应该作出详细的规定。引入陪审团制度的目的之一就是为了纠正法官在思维山上的定式,准确的认定案件事实,以更好地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目前,陪审团的启动完全是由法院自行安排,忽略了当事人的意见,没有充分让其享有选择权。若当事人对陪审团心里有抵触,而法院已安排陪审团参加庭审,当事人就会产生不满意的情绪,审判结果当事人难以能够做到打心眼里认同。因此,在启动程序上,应当以法院主导和当事人申请两种方式相结合。在某些社会影响大、争议较多的案件中,法院应当发挥主导,安排陪审团参加,并向当事人说明理由。在普通案件的审理中,可以由当事人申请,法院审核这样的方式来启动人民陪审团制度。

    二是在陪审团制度的经费保障方面,各方面要给予支持。对于基层院来说,在本来就不充足的经费中,再负担陪审团成员的费用,有点勉为其难。对于实行陪审团产生的费用,笔者认为,可以由财政部门与办案单位共同负担,这样才能更好地保障陪审团成员的参审活动。

    三是应制定约束陪审员的相关规范。被选为陪审员或者申请为陪审员的,应该遵守相关规范,比如说按时到庭,注重庭审程序等规定。

    四是程序设计上,保持陪审团的独立性。陪审团成员应自行推选代表,组织讨论案件,陪审团成员享有独立的发言权,独立表达自己的意见。不受其他人员引动。

    五是完善机构,成立陪审团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减轻法官负担。与陪审团成员沟通联系,并建立相关机制,根据陪审团成员的能力与表现,进行考核与鼓励。

   

文章出处: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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