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2月13日,鹤山区法院民二庭走进豫北某监狱开展一次特殊巡回开庭,审理一起借款及保证合同纠纷案件。
2012年10月,原告徐某某经好友介绍,将自己个人存款50000元借给赵某某,借款周期为一年,约定月息2%,到期本息共计62000元,闫某作为本借款合同的保证人,并在借款合同签字承诺承担保证责任。借款合同未到期,被告赵某某因涉嫌刑事犯罪,被判刑入狱,借款合同约定到期日,闫某作为保证人拒不露面承担保证责任,负担还款义务。故鹤山法院到豫北某监狱开展这次特殊巡回开庭,查明案件事实,正确适用法律来维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为了方便当事人就近参加诉讼活动,减少当事人诉累,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鹤山法院加大巡回审判工作力度,增强巡回法庭装备力量,将法庭搬到社区、村庄、工地、学校、企业,最大限度保障当事人参与诉讼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