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2月27日,鹤山区法院民二庭法官组织辖区某建筑材料厂与某矿山机械制造公司到法院进行证据交换之际,趁双方都有让步意向,趁热打铁。促使双方就一起因租赁合同纠纷初步达成调解意向。
2010年2月鹤壁某矿山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因扩大生产需要租赁厂房,与某建筑材料厂经友好协商达成五年的租赁协议,约定每年矿山机械制造公司向建材厂支付厂房年租金约15万元。合同签订后因矿山机械市场形势变化,矿山机械制造公司并未再使用建材厂出租的场房,故中断支付租赁费用,建材厂找矿山机械制造公司多次协商无果的情况,于2013年9月30日将矿山机械制造公司诉至鹤山法院。
本院受理某建筑材料厂与某矿上机械制造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后,民二庭全体法官仔细研究案卷材料,认真分析案情,并多次找到租赁场地了解情况,调查取证,期间还与其双方单位领导进行沟通,了解到双方单位领导之间曾经也是朋友一场,本来都是生意场的合作伙伴,对簿公堂打的是官司、损害的却是双方的长久友谊,民二庭法官本着“和为贵、礼谦让”的社会处事原则,让两家生意场的兄弟友好单位心平气和坐在一起,拉起生意合作中的情谊,互体互谅和气生财,使双方初步达成了调解意向,原被告双方对于法官这种一心为民的工作态度表示非常钦佩,由衷地说:“感谢法院让我们之间消除误会,为我们今后的合作共赢搭建良好的平台,为我们企业谋划长远发展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