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鹤山区法院注重庭前调解化解纠纷

  发布时间:2009-09-18 16:10:05


    鹤山区法院民二庭在民事审判中以“多调少判、调判结合、定纷止争、维护稳定”为指导思想,坚持“能调则调、案结事了”的工作理念,不断加大庭前调解力度,使大量纠纷在庭前得以有效及时化解,切实缩短了办案周期,提高了办案效率,也减轻了当事人的诉累,节约了诉讼成本。

    日前,民二庭又成功的在庭前调解了一起承揽合同案件。原告鹤壁市某通用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田某于2008年10月签订了一份加工承揽合同,约定原告为被告定作四台价值270000元的机器设备。被告田某应于2008年10月31日前给付原告货款30000元,同年11月10日前给付原告货款50000元,余款于同年11月30日前一次性全部付清。协议签订后,原告按约向被告田某交付了合同标的物,被告田某仅给付原告20000元货款,余款250000元至今未付。原告无奈,诉至法院。受理案件后,承办法官认真和原被告进行了交谈,了解到双方是很好的合作伙伴,被告因为做生意赔了钱,才迟迟未付原告货款。法官认为本案事实证据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矛盾尚未激化,有调解的可能性。遂在开庭审理前,积极引导双方当事人进行沟通,耐心向当事人双方陈明利弊,并注意把握好调解的最佳时机,认真做当事人的思想疏导工作,说明庭前调解的做法及好处。最终双方握手言和,在庭前达成调解协议,及时有效地化解了矛盾纠纷,实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益的双赢。

    调解完案件,已是中午1点钟。被告田某感激地说:“为了我们的事,你连饭都顾不上吃,真是让我们心里过意不去,太感谢法官了!”

责任编辑:程世勇    

文章出处:民二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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