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山区法院在调解案件的过程中,巧妙运用六个外力促进调解,利用社会力量共同推进调解工作的顺利开展,同时解决了法院案件多,人员少的的状况,减轻了办案人员的工作压力,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六个借力”指:一是借助律师、法律工作者之力。律师、法律工作者都是受当事人委托,当事人对自己的诉讼代理人,都有着比法官更强烈的信赖寄托,所以,一个案件能否调解,诉讼代理人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为此,鹤山区法院召开了“构筑调解平台,共建和谐社会”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邀请了鹤壁市的20多名律师、法律工作者参加座谈,通过律师、法律工作者向当事人讲明法律,做当事人工作,促成案件调解。
二是借助社会法庭之力。利用社会法官在群众中的威望,深入到社区、农村,真正发现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乡规民约、风俗人情进行调解,化解群众之间的矛盾。把矛盾纠纷解决在初期和萌芽状态、最终实现案结事了、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三是借助人民调解委员会之力。充分调动基层民调组织的积极性,把调解工作延伸到案发地,邀请当地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人员到场参加,找准案件的切入点和突破口,及时有效化解纠纷。
四是借助当事人亲朋好友之力。调解时,承办法官可以通过自己的社会关系,找到和当事人关系比较近的亲朋好友,先做通这些人的思想工作,然后再请其做当事人的疏导劝解工作,从而促成案件调解。
五是借助说情者之力。有些当事人四处托人说情,法官抓住这个机会,变不利为有利,促使他们协助法官做当事人的思想疏导工作,促使调解协议的达成。
六是借助当地党委政府之力。通过主动向当地党委政府汇报,争取理解和支持,帮助当事人借助一些实际困难,真正化解矛盾纠纷,做到案结事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