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7月份,鹤山区法院积极探索司法民主化、社会化进程,建立五项制度加强多元化调解,引入社会力量化解社会矛盾,解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司法需求与人民法院审判力量不足的矛盾。
一是诉前调解制度。主要是对部分涉及婚姻家庭纠纷、民间借贷纠纷、相邻权纠纷等简易案件在立案前由聘任调解员先行进行调解,达成协议后即时履行的不再立案,当事人需要对协议进行确认的,法院当即予以确认,制放调解书。
二是委托调解制度。即对法院已受理的属于同一区域、同一部门或适合调解组织调解的案件,委托调解组织或有关单位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由法院出具调解书。
三是协助调解制度。即人民法院对正在审理的民商事案件,根据实际需要,可以邀请聘任调解员、特邀调解员或者与当事人有特定关系的人员、与案件有一定联系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协助调解。
四是调解确认制度。即对调解组织和有关部门调解成功的案件,当事人愿意申请法院予以协议确认的,以调解书形式予以确认,并可以直接申请法院执行。
五是巡回指导制度。即由人民法院专门派一部车辆、一名审判人员、一名聘任调解员每周二次到乡(街道)村居调解组织和行政机关单位,从立案、受理、调解、归档全方位当面指导调解工作,提升基层调解工作业务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