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8月30日,鹤山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被告人王某犯盗窃罪一案,因王某有自首情节,认罪态度较好,依法从轻判处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6000元。
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王某,男,30岁,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鹤壁市鹤山区新华街。2004年2月份,被告人王某伙同李某、张某等人多次在山城区盗窃冰柜、冰箱、空调、车斗等物品,总价值6000余元。案发后,同案犯李某、张某被抓获,并被科以刑罚,王某则批捕在逃。王某在逃期间,为躲避公安机关的抓捕,先后逃至郑州、驻马店、信阳、南阳等地打工,因为没有身份证,无法到正规单位工作,只好给一些黑砖窑、小工厂做苦力,经常挨打受骂,也得不到应得的报酬。更让其难以忍受的是对妻子、孩子、父母的思念,不敢打电话,不敢写信,有家不能回,一人漂泊在外,孤苦伶仃。2009年春节后,王某忍受不了心理和身体的双重痛苦,返回鹤壁,后在家人的劝说下,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表示认罪伏法。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采取秘密手段,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鉴于其有自首情节,认罪态度较好,可以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
案件宣判后,被告人王某表示服判,并保证会认真服刑,遵守监管单位的各项规定,今后会遵纪守法,做一个合格的公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