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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欲熏心 收购赃物得不偿失

  发布时间:2009-09-18 16:21:35


    2009年9月14日,鹤山法院审理了一起掩饰、隐瞒犯罪所得一案。被告人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20000元。经了解,被告人徐某在村口自己办了一个饲料加工厂,小生意做的红红火火,每年也能攒些积蓄,且处得邻里和谐、家庭和睦。然而却不知珍惜,贪图利益,沾了小便宜吃了大亏。

    经审理查明:徐某,案发时经营一恒丰饲料厂。2008年1月19日16凌晨,孙某(已判刑)伙同他人在鹤壁集北站绿科饲料厂盗窃多种饲料,经鉴定总价值71635元。2008年3月份,被告人徐某在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的情况下收购了孙某等人盗窃的饲料。

    法院认为,被告人徐某长期经营饲料,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孙某来源不明的饲料是犯罪所得的赃物,而仍然低价收购,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案发后被告人已退回部分饲料,赔偿失主经济损失4万元,且当庭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故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宣判后,被告人徐某服判,同时感慨的说人只有靠自己勤劳双手得来的成果才最安心,不义之财终究逃不过法律的制裁,同时感谢法院给了他一次重新做人的机会,表示今后一定会遵纪守法,做一个合格的公民。

责任编辑:程世勇    

文章出处:刑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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