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些钱相当于我四个月的工资了,三年来多次追要未果,没想到通过法院3天就将钱要回来了,非常感谢法庭的法官。”,原告郭某拿到钱后激动地说。
原告郭某和被告范某原在同一单位工作,2011年春节前,被告因办事急需用钱,向原告借款10000元,,说是春节后就归还。因单位不景气,范某春节后到外地打工,因为是同事,郭某也不好意思去要款,但是一年过去了,也没有范某的消息。郭某的家庭条件也不好,孩子上学也需要用钱,给范某打电话,范某开始一直推脱说在外地,回去就给。经多次联系,范某在2013年春节前还给郭某2000元,剩余8000元一直未还。特别是2014年后电话也联系不上了,到范某家也找不到人。无奈,郭某到姬家山法庭提起诉讼,法庭当天立案后即驱车找到范某的爱人讲解法律、晓以利害,第二天下午,范某到法庭接受调解,并当场将钱款支付郭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