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驾驶不慎出事故,法官为民解纠纷

  发布时间:2014-04-16 09:10:05



    在当前开展的群众路线教育活动中,鹤山区法院干警切实想群众之所想,忧群众之所忧,真正做到司法为民。4月15日,鹤山区法院民二庭成功调解一起交通责任事故纠纷,促使肇事方履行赔偿义务,及时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

    2013年11月8日14时许,原告王某某驾驶蓝色电动车从在鹤山区北站花苑社区东门口南路段由南向北行使时,与对向被告陈某某驾驶无照两轮摩托车相撞,造成原告王某某左锁骨骨折、左胸腔积液,随后原告拨打报警电话,被送去医院治疗,共花去各项费用30000余元。经交警巡防大队调解不成后,无奈于2014年2月28日诉至鹤山区法院。

    鹤山区法院民二庭庭长戚秀丽接手本案后,做了大量前期工作,得知被告陈某某家里条件有限,没有履行赔偿义务能力,多次到被告人陈某某家做思想工作,给被告陈某某讲法析理,申明法律利害关系。仔细给被告陈某某分析案件,因为被告没有牌照、驾驶证、行车证等,同时又违反交通规则将原告撞到致伤,如果不积极履行赔偿义务将会承担更重的法律责任。基于强大法律威慑下,被告陈某某积极借款履行30000元赔偿义务,此案以调解方式圆满解决。双方均对戚秀丽庭长那种一心为民、心中时刻装着当事人的工作态度表示钦佩。拿到30000元的赔偿款原告王某某感激地说:“我们的社会就需要这样一心为民主持公道的这样好法官。”  

    鹤山区法院民二庭近年来以“调解优先,调判结合”工作理念,坚持将“和为贵”司法理念贯彻到各项审判工作去,大力促进案件调解结案,达到案结事了息诉服判、和谐结案的司法工作目标,大力践行司法为民工作宗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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