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鹤山法院法官与社会法官携手,十四天帮农民工解决赔偿28万元

  发布时间:2014-05-07 09:13:14




    鹤壁市鹤山区鹤壁集镇杨邑村的农民秦某受雇到鹤壁某建设公司承建的工地务工。2012年6月14日上午,秦某在干活时,不慎被工地的机器碰伤,住院治疗近一年。虽然建设公司垫付了全部的医疗费,但对其它赔偿项目双方存有分歧,一直未能达成一致。

    2014年4月15日上午,农民工秦某来到姬家山法庭咨询,姬家山法庭庭长张勇军接待了他。交谈中,秦某提出听说法院还有社会法庭,打官司不收费,时间也快一些,能不能先让社会法庭帮忙协调一下。张勇军庭长随即通知熟悉当地情况的社会法官到场,又通知建设公司的负责人到法庭,依法依情依理做双方的思想工作,让建设公司了解农民工的现状和辛苦,让秦某了解法律关于人身损害赔偿的规定项目和计算方法。建设公司负责人当即表示,回去研究后尽快解决。此后,又经过法官张勇军、社会法官王水清、余荣民几轮的反复协调,终于促成双方于2014年4月29日上午达成协议。由建设公司赔偿秦某各项损失共计280000元,分三次付清。为了确保履行,秦某提出希望法院能给出个调解书。张勇军又仔细向双方讲解了社会法庭协调达成的协议,人民法院司法确认后的效力问题,双方都同意法院再给予司法确认。

    法院当日即受理确认申请,并及时作出司法确认裁定书送达双方当事人,还督促建设公司按时履行付款义务。至此,历时仅14天,事情圆满解决。双方收到法院的裁定后说:“法官和社会法官共同给帮了大忙,这么快不花一分钱事就给解决了,太感谢法院啦!”

文章出处:姬家山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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