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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款超时效,无奈扣车抵,法官调解促双赢

  发布时间:2014-06-12 09:30:41


   近期,鹤山法院审结了这样一起特殊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原告李某某开办了一个模板租赁站,于2007年租赁给被告武某某,租赁费8800元,并口头约定租赁期限为一年。后被告武某某仅支付了5000元租赁费,下欠3800元租赁费向原告李某某出具了欠条,至今仍未支付。期间原告一直找被告还钱,但却见不到被告人。后原告找到被告武某某后,被告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由拒付。原告一气之下,将被告正在运营的车辆扣押,称被告不还钱,就不还车辆。扣押时间长达一月,被告扬言要起诉原告支付运营损失费。

    我国相关法律规定,欠条的法定诉讼时效期限是2年,已注明履行清偿欠款日期的欠条,诉讼时效期限从注明清偿欠款日期之日起算,对没有注明履行清偿欠款日期的欠条,诉讼时效期限从欠款人出具欠条的次日起算。本案中欠条出具时间为2008年1月16日,两年期间原告未找到被告索要欠款,无诉讼时效中断、中止事由,很明显原告欠条时间已过诉讼时效。超过诉讼时效的案件,当事人可以起诉,但却丧失了胜诉权。另外本案中,原告为要回欠款,将被告车辆扣押,导致被告损失一月的运营费也是事实,如果被告另案起诉原告损失运营费问题,那么原告将会得不偿失。

    我院民二庭戚秀丽法官接到案件后,认真审查原被告提交的证据材料,听取原被告双方的陈述,查明案件事实真相,证实该欠条已超过诉讼时效,被告一个月运营费也是损失巨大。承办法官认为,如果只是简单孤立的就案办案,驳回原告的诉求,并不能真正化解老百姓之间的矛盾,原告不仅得不到应有的租赁费,还会因违法扣车赔偿被告的损失而雪上加霜,双方的矛盾会进一步加剧。因此,承办法官采用背靠背的调解方式,一遍遍不厌其烦地做双方当事人的工作,终于化解了双方心中的寒冰。后被告愿意支付原告2200元租赁费,原告返还被告车辆,双方终达成一致意见,以原告撤回起诉终结此案。

文章出处:民二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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